2006年3月12日星期日

所谓“和谐社会”

首先具录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(摘要)》中的一段:
一年来,最高人民法院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、维护社会稳定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,认真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,共办结各类案件3196件,同比上升9.34%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,依靠同级党委领导、人大监督,共办结各类案件7940549件,上升0.85%,诉讼标的金额10597.96亿元。
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,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。2005年,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国家安全、走私、金融诈骗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毒品、贪污、受贿等重大犯罪案件445件,上升11.25%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83997件,判处罪犯844717人,分别上升6.17%和10%。审结重大责任事故、重大劳动安全事故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等犯罪案件1050件,判处罪犯1296人;审结贪污、贿赂、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4277件,判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罪犯1932人,其中省部级6人,地厅级178人。

这一年来中央一直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,但是,两高的工作报告说明了什么?重大犯罪案件上升11.25%,刑事犯罪案件上升6.17%,罪犯上升10%!这就是和谐社会的建设成果?
再联想到城乡差距、城镇贫富差距……
和谐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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