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8月17日星期四

除了法律还有什么

《读书》第8期有一篇文章《战争之后的正义》。讨论了国际法与战争冲突法的问题。这之中当然提到了国际法效力底下的问题。但这并不应该奇怪。每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尚且不能保证得到遵守和执行,国际法就更别提了。文中也提到了日本战犯诘难法官们的理由:审判他们的法律是在战后制定的,没有约束他们的效力。但日本人真的忘了“成者王侯败者寇”这句话。他们对受害国犯下的罪行(更准确说是对战胜国战时利益的极端侵占)是事实。抵不了赖。而由于战胜国拥有摧毁战败国的实力,日本在强词夺理之后就没什么可说的了。到了现在,小泉在日本战败日参拜靖国神社,把中、朝、韩惹急了,但他如果在偷袭珍珠港那一天参拜,美国会怎么样?这些事情国际法管得了吗?是政治造成的,还是要靠政治来解决。
实际上,法律就是人们理想的具体化。在真正的操作中,还是要看执法者(多数是掌权者)的意志。执行法律和发动战争没什么两样。都是要让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。
而到了民事、刑事诉讼中,看的不光是法律,更主要是看案例。最近报纸电视都报道过在酒席上猝死让其他客人赔偿的事情。并且这种事情已在全国多次发生。那么第一次判这种案子的法官的判决就太重要了。他吃的螃蟹是以后的人再吃时的依据。而在遥远的清朝,判案的依据是《大清律例》而非《大清律》,因为《大清律例》中的“例”要比《大清律》多出不知多少倍。
法律太理想了,通过一个政府颁布的法律来判断这个政府的性质既对也不对。其实,一切理想的东西实施起来都太困难了。伟大的革命导师马克思研究出了科学社会主义,但它还是过于理想化。所以实施起来太难了,中国、俄国作为实验国,付出了太大的代价,而最终俄国的实验还是宣告失败,中国也在“马克思主义中国化”上进行着资本的原始积累。其实,共产主义绝对要替代资本主义,但是让社会自己去变化,也不失为良策。而且付出的代价要小得多。
所以,老子有云:“道无为而无不为。”